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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本科考试工作管理办法(武科大教发〔2024〕57号)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9日 08:47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为促进学风建设,树立优良考风,加强考试工作的规范管理,严格考试纪律,保证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试准备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指各专业本科教学中的课程考试。考试命题与出卷按照《武汉科技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条 试卷由任课教师或学院(部)指定的专人送往印刷单位印制,相关人员应做好试卷安全工作,防止泄题。严禁安排学生及无关人员交付印刷。

第三条 印刷单位接受印制任务后,由专人印制试卷清样;清样经任课教师或学院指定的专人审核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印刷。

第四条 领卷人在领卷时应再次现场检查制成试卷的质量,尤其注意卷面字迹是否清晰、题目有无错漏、分值是否正确以及页码标注是否有误等。确定试卷无误后,双方签字完成试卷领取手续。因未检查、检查不到位或发现问题没有及时纠正而产生的试卷错误,学校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试卷领取人对试卷负有妥善保管职责,不得出现试卷丢失、泄密、损坏等情形。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六条 考试应在课程结束后及时进行,原则上应在两周内进行考试。对非毕业年级,原则上每个专业每个学期至少安排2~3门课程在考试周进行;根据需要,本科生院可安排相关课程在考试周考试。

(一)全校性公共课和跨学院(部)的部分学科基础课,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考试周进行。本科生院将课程期末考试时间排定后,开课单位应按要求安排监考人员,并报本科生院汇总。

(二)除全校性公共课和学科基础课外,其他课程考试由各开课单位安排。专业课如果使用线上考试方式,原则上应该在机房集中组织,其他要求参照线下考试规定执行。各开课单位自行安排的课程考试时间,应与本科生院统排的考试时间错开,统排考试课程优先。

(三)各开课单位安排的课程考试,必须提前一周汇总后报送本科生院备案。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时,开课单位可申请变更考试安排:

(一)与国家、湖北省大型考试发生冲突的。

(二)与全校性活动发生冲突的。

第八条 各开课单位应根据考生人数合理安排考场。每个教室考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80人。考生人数在50人及以下的考场,应安排2名监考人员。5180人的考场,应安排3~4名监考人员。

第九条 各学院(部)要做好监考人员安排,选用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身体健康的老师参加监考工作,做好监考人员的培训工作。考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如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考试的人员,不得参与考务工作。

第十条 对公共课和部分学科基础课程,主监考人以开课单位人员为主,其他监考人员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安排。若考场数目多,开课单位主监考人数不够,由开课单位与学生所在学院(部)协商解决,学生所在学院(部)应予以支持,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一经排定,不得随意调换。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须经所在学院(部)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批准。各开课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将考试时间和地点通知到学生和监考人员。

第十二条 开课单位需提供应考学生名单,以便于监考人员核对考生信息,填写考场记录。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应按照《武汉科技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申请缓考。

第三章 考场规则

第十四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考生须携带本人学生证、校园一卡通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提前10分钟到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严格按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就座,并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备查。考生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调换座位。

第十六条 考试进行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该门课程成绩按缺考记载。考试进行40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考试期间如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第十七条 闭卷考试时,除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外,考生不得随身携带电子词典、计算器(考试允许携带的除外)和自备草稿纸进入考场。开卷考试时,考生可按任课教师的规定查阅有关书籍和资料。无论开卷还是闭卷考试,均禁止随身携带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必须在发卷前关闭并随同书包、相关书籍材料等放在指定位置,违者按照《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八条 考生收到试卷后,应首先检查试卷,如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询问。考生应及时填写姓名、学号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独立进行考试;考生不得交头接耳、东张西望、互相暗示等,如有上述行为,监考人员应及时予以警告,被警告两次仍不改正者应视为作弊;考试中不得以偷看、抄袭、夹带、传递信息、交换答卷等形式作弊,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如发生以上作弊现象,监考人员应立即取消该考生继续考试的资格,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如实记录作弊情况,并于考试结束后将有关材料(试卷、作弊证据等)报开课单位,由开课单位转交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固定证据。考场工作人员尽可能搜集并保留考生违规证据,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作为物证,予以暂扣。无法取得证据的,应由两名监考人员写出考生违规事实材料并签字确认。

(二)规范记录。监考人员应及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做规范、详细的记录。考试结束后,两名监考人员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签名。

(三)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监考人员有权当场没收其试卷,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以零分计,不能参加补考。

学生考试违纪认定与处理按《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与答题册上交监考人员。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

第四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做好考试相关准备工作,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并在黑板上写明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及警示语等,合理安排座位并引导学生按规定就座。考场配备屏蔽仪的应全部打开。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提前清点好试卷,发现问题及时与课程考试负责人联系解决。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前5分钟宣读(播放)考场纪律,要求学生将考试用品之外的所有物品集中放置,然后发放试卷、答题册和草稿纸。发卷后,如发现试卷印刷不清或其他特殊情况,可统一说明,但对试题内容不作解释。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中要对照应考学生名单仔细检查学生的证件,核定考试人数并要求考生逐一签到。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要勤于巡查,保障考场秩序。对考生的违规行为,监考人员要及时处理并告知违规考生。

第二十七条 在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使用手机、阅读书刊杂志、吸烟、闲聊、随意离开考场及串岗等。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题,对不听劝阻者,应收回试卷,情节恶劣的按考试作弊处理。试卷回收并清点无误后,监考人员填写完成《考场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监考教师如不负责任、擅离职守,应受到批评;情节严重、对考试造成不良影响和恶劣后果的,按《武汉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考风考纪教育

第三十条 各学院(部)要高度重视考风考纪教育工作,教学和学工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学生的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工作。各学院(部)应组织学生学习《武汉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教育学生自觉遵守考纪,诚信考试,杜绝考试舞弊行为。

第三十一条 大型考试或考试周期间,学校设立考试舞弊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黄家湖校区和青山校区考场分别设置考试违纪处理公告栏,对违纪行为清晰、证据确凿的违纪行为及拟处分意见予以公示。

第六章 考试巡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考试巡视制度。

大型考试或考试周期间,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部)负责人要巡视考场,检查考试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各学院(部)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落实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巡考人员安排表要在规定时间报本科生院。

各学院(部)要建立日常考场巡视制度,学院领导、教学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对考试进行巡视。

第三十三条 巡视工作规范

(一)巡考时间为开考前15分钟至考试结束。巡视员应在考试开始15分钟着重巡视各考场的考前准备工作,包括监考人员是否及时到位,考场清场是否彻底,学生是否按规定就座,试卷是否备齐到位等情况。对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巡视员应敦促监考人员及时改正。

(二)在考试开始后,巡视员应着重巡视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考场纪律。如遇有监考人员迟到、缺席等情况,应及时与考试管理部门和监考人员所在单位取得联系。

(三)巡视结束后,学院巡视员要认真填写《考场巡视记录表》并交各学院存档,学校巡视员将《考场巡视记录表》填写完后交本科生院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保存。

第三十四条 大型考试或考试周期间,考场应配备屏蔽仪,标准化考场视频监控全部打开,考试全程录像,监控室设置视频监考岗,通过监控巡视考场。考试监控录像应妥善保存,考后可根据录像追溯处理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 加强网络监控,指定信息监察员在考试期间对互联网、校园网等进行监控,密切关注校园内助考宣传内容,发现涉考有害信息应及时清理,发现涉及考前提供答案或出售作弊器材等非法行为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