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武汉科技大学章程》中有关“教学指导委员会” 的规定,为保证学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学校对教学工作的统一指导,完善教育教学改革,成立“武汉科技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校教指委”),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教指委是学校教学工作重要问题的审议和指导机构。校教指委根据学校授权,在学校办学过程中充分发挥民主决策作用,对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规划和设计,对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学院(部)所提交的与人才培养改革和建设、教学研究、教学运行和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指导和审议,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校教指委委员组成人数为不少于25人的单数。根据学校学科分布和专业设置情况,委员原则上由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部)分管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教师代表和教学督导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学生代表列席会议。委员名单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由校长聘用。
第四条 校教指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校教指委下设本科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和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本科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科生院,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分别负责本科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运行工作,督促教指委决议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校教指委对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的中长期规划与发展方向负有咨询、指导和审议的职责:
(一)受学校委托,为学校的人才培养理念和目标、教育教学政策和规划等重大议题提供指导与咨询;
(二)受学校委托,就学校人才培养体系创新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供方向性指导;
(三)对教学工程项目、教学奖励、专业申报与调整以及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四)审议学校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条例。
第六条 对学校日常教学工作相关政策、方案、管理规定负有指导、审议和监督职责:
(一)指导和审议各学科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调整方案;
(二)指导和审议学校年度教学工作要点、工作考核体系和教学经费使用方案等;
(三)对教育教学和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论证,提出改进意见和实施方案;
(四)指导和督促学校全面贯彻落实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教材管理的有关政策;
(五)指导和审议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
(六)对较大和重大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
(七)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有关教育教学的事宜。
第七条 广泛了解和分析教师、学生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校教指委主任定期召集会议。校教指委委员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各项调查研究工作。
第九条 本科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和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可独立召开会议,会议由校教指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需要做出决议时,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到会,对会议所议事项,须二分之一及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审议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在网上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条 在处理教材管理、创新创业教育和教学事故等专项工作事宜时,可根据需要选择部分委员参加。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校教指委委员会议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但无投票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可依此章程成立院级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并开展有关工作。各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接受校教指委的指导,执行校教指委的有关决议。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教指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科技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武科大教〔2015〕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