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与学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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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 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武科大教发〔2025〕22号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2日 11:08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和授予类别执行。

第三条 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五条 凡达到下列所有条件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全部合格,通过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等毕业环节审查,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

(四)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所有课程学分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

第六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所获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

(二)通过返校考核以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

(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所有课程学分的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

)在本科学习期间,毕业设计(论文)或者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六条第()款未获得学位的学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位,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学位:

(一)毕业时参加全国统考并被国内高校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者(不含申请到国外、境外高校院所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情形),由学院(部)予以认定;

(二)在校学习期间,在学校认定的高水平学科和科技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国家级三等奖(铜奖)及以上奖项且排序前五或省级二等奖(银奖)及以上且排序前三,由创新创业学院配合学院(部)予以认定;

(三)在校学习期间,在学校规定C及以上期刊,以武汉科技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一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作品)者(我校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学生视同为第一作者),由科学技术发展院配合学院(部)予以认定;

(四)在校学习期间,申请并获得授权发明专利者(第一发明人必须为学生本人且为第一作者,专利权人仅为武汉科技大学),由科学技术发展院配合学院(部)予以认定;

(五)毕业当年应征入伍或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村官”等国家基层项目且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由学生工作部(处)、团委配合学院(部)予以认定;

(六)其他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可授予学位的情形

 凡已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且达到下列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一)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全部合格,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所有课程学分的平均学分绩点达2.0及以上;

(三)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归属于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学士学位授予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毕业生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交所在学院(部);

(二)各学院(部)对照本细则要求,审核本学院(部)本科专业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经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本科生院;

(三)本科生院对各学院(部)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并将审核结果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学位;

(五)对满足第七条情形之一申请学士学位的,须由学生本人填写《武汉科技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学院(部);学院(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定,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情形,应报送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本科生院;本科生院审核汇总,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方能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学士学位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具有终审权。

第十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已获得学士学位资格者,其学士学位证书只能颁发一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办,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根据相关存档材料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 对于已授予的学士学位,有第六条(四)(五)(六)情况之一,一经查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学位;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学位评定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 学校实施学士学位授予申诉复核制度,处理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自学院(部)公布不授予其学位或撤销其学位之日起七日内向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核,并提供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据;

二)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到复核申请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认为异议成立,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示,如认为异议不成立,应及时给予书面回复;

三)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如不同意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回复意见,可直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异议者提出的申诉或投诉,决定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或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

以上程序应在学院(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

第十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武科大教发〔202431号)同时废止。

第十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