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各类学位论文的管理,树立良好学习风气,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可根据《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武汉科技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以及《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若为外单位在职人员,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若为武汉科技大学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可根据《武汉科技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进行处理。
第七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武汉科技大学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八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院(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对该院(系、所)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院(部)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院(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院(部)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其进行初步的调查核实后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做出最终的调查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二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学校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科技大学
2014年11月18日
相关链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网址:http://202.114.242.231:8036/news/1460606735728225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