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加快建立普通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高教强省提升高校创新与服务能力的意见》(鄂政发〔2012〕77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精神,现就加快建立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为核心,以主动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为导向,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优质高等教育需求为目标,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人才培养结构,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大力培养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二)基本原则。坚持适应性原则,努力实现人才培养与人才需求间的结构平衡和良性互动;坚持前瞻性原则,适度超前部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改善民生急需的相关学科专业;坚持特色性原则,凸显学科专业建设的区域特色和学校特色;坚持整体性原则,努力实现学科专业的层次、数量、类别等结构上的整体优化。
(三)工作目标。调整布局结构,使学科专业体系更加完善;促进内涵建设,使高校办学特色更加鲜明;适应发展需求,使人才培养结构更加优化;创新管理制度,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使体制机制更具活力,努力形成政府宏观调控与高校自主发展相结合的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新机制。
二、政策导向
(四)优化学科专业层次类型结构。国家重点建设高校要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学科专业,起到骨干和示范作用。普通本科院校要以发展高新技术类和应用型学科专业为重点。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要以发展工程技术类和应用型学科专业为重点。高职高专院校要以发展与重点产业、支柱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相适应的专业为重点。新设高校要建立符合本校实际的学科专业体系,保证质量、特色发展。优化学科专业类型结构,普通本科高校不再增设普通及成人高职专业,严格控制普通本科高校的高职高专招生规模。
(五)强化学科专业服务产业发展导向。高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应以我省产业发展规划为导向,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要予以大力支持。优先发展与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学科专业。优化发展与电子信息、汽车、钢铁、有色金属、石化、纺织、装备制造、船舶、轻工、物流等传统支柱产业调整与振兴相关的学科专业。积极发展与生产性服务业、面向“三农”以及文化、社会建设、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相关的学科专业。严格控制新增设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视觉传达设计、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等布点较多的专业。大力压缩社会需求趋于饱和的专业点。
(六)积极稳妥地扩大学科专业覆盖面。加快填空补缺,促进我省学科专业全面均衡发展。要着眼长远,加快培育新的学科专业优势,支持高校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发展专业目录中我省高校尚未布点的专业类。专业目录中已布点的专业类,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设置我省高校尚未开设的专业种。支持高校创造条件设置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加快发展农业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安全科学与工程、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动物生产、动物医学、水产等短缺专业类。
(七)大力促进传统学科专业改造。传统学科专业改造要注重多学科交叉融合,坚持宽口径、厚基础,寻求新的学科专业增长点。理学专业改造要注重“科教协同”,把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成果转化为专业教学内容,着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工科专业改造要面向产业转型升级,扩大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等覆盖范围,加大校企共建力度,着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工程技术人才。农学专业改造要坚持“农科教、产学研”紧密结合,推进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实施,着力培养有解决农林业生产实际问题能力的高水平应用型人才。涉农高职院校要大力加强农学类专业建设,面向“三农”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加强农业技术培训,大力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医学专业改造要按照医学教育综合改革的要求,加快实施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等,着力培养医学拔尖创新人才和农村基层实用型全科医生。
(八)重视人文社会学科专业发展。充分发挥高校学科专业的文化传承功能,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各高校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专业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龙头作用。进一步促进人文教育与科技教育的结合,优化人文社会科学专业结构。稳定文学、历史学、哲学等人文社科基础学科专业规模,重点是不断提高其人才培养质量。优化发展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人文学科专业,加强培养实务人才。扶持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等服务“两型社会”建设的专业。
(九)推进学科专业协同创新发展。以实施“2011计划”为契机,构建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协同创新发展新模式。推进学科专业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的协同发展,为学科专业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推进学科专业建设与科技创新的协同发展,促进教学和科研相结合。推进学科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的协同发展,大力推行学生自主选专业、选课程、选教师,促进学科专业优胜劣汰。推进学科专业建设与院系管理体制改革的协同发展,促进院系重组、教师转型。推进学科专业建设与对外交流合作的协同发展,引进一大批国际优质课程和资源,提升学科专业建设的国际化水平。
三、保障措施
(十)修订学科专业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省属高校要以贯彻落实教育部“新规定”和“新目录”为契机,从学校类型、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和办学条件等出发,分析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趋势,修订和完善本校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中长期规划,明确2020年以前学科专业的总体规模、布局结构、质量标准和效益目标,于2013年年底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高校要根据备案通过的规划,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全面修订,统筹推进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建设,增强人才培养的适应性。
(十一)定期发布专业设置信息指南。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发布“高校学科专业调整指导目录”,明确一定时期内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专业,作为高校设置、调整专业的重要依据。各高校要根据备案通过的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定期发布本校“学科专业调整指导目录”,加强对本校学科专业设置调整的统筹协调。
(十二)改进专业设置审核管理办法。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高校增设本科专业应经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审议通过。高校学科专业建设应执行备案通过的规划,在数量上要保持总体稳定。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成立“高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共同组织省属高校新增专业的审核。为避免过度、过快和重复设置专业造成同质化竞争、结构性过剩,举办本科教育未满三年(含三年)的本科院校,年度新增设本科专业数一般不超过5个;其他高校年度增设本科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设置时间超过五年的高职高专院校,年度净增设专业原则上不超过2个;武汉市以外,省内同一地区其他高职高专院校已经开设相同或类似专业的,原则上不再新增设。
(十三)强化特色发展的激励机制。促进高校合理定位,鼓励错位发展、特色发展,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实施省级重点学科定期遴选制度,每五年重新组织评选,认定一批优势、特色和重点(培育)学科。高校要依托本校的优势、特色学科,加强学位授权点和本科专业建设。推进普通本科高校专业综合改革,在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开展重点培育本科专业建设,遴选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专业点。支持高校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核心开展学科专业建设。
(十四)加强学科专业评估与监控。定期开展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绩效考评、学位授权点质量评估等学科评价工作,对省级重点学科的评审和经费投入以及学位授权点布局等实施动态调整,积极探索自愿撤销、定向增列的学科结构调整机制。完善专业建设保障机制,高校要保证新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对新设专业进行年度检查、发布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根据教育部教高〔2012〕9号文件规定,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合格性评估;定期对全省布点较多本科专业开展专项评估。对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专业,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暂停招生直至撤销该专业。
(十五)建立专业预警退出机制。建立“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专业预警与重点产业供需年度报告制度”,对重点企业、行业、产业人才需求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分析,定期提出“红、黄、绿”牌专业名单。从2013年起,除基础学科外,上年第一志愿报考率低于10%的专业,列入预警名单。连续3年列入预警名单的,撤销该专业点。强化毕业生就业状况导向作用、招生计划调控引导作用,实行就业情况、招生计划与专业发展“三挂钩”。对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70%的专业点,减少招生数量;对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60%的专业点,实行隔年招生;对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50%的专业点,停止招生。
各高校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学科专业调整的实施意见或管理办法。省教育厅将对各高校学科专业调整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作为学校增设学科专业的重要依据。
湖北省教育厅
2013年5月29日